開店遇到的風險百百種,可能是環境、職場環境、天災、火災,當然還有我們生產的商品,產品功能不佳或瑕疵、食品不新鮮或是有毒,都可能造成顧客重大的傷害,面對顧客求償,對公司營運及商譽都是很大的影響,該怎麼讓顧客放心,又能保障風險呢?那您一定要了解”產品責任險”!

食品業者強制投保規定

依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13 條,符合以下食品業者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:
1️⃣製造、加工或調配業:具有商業登記、公司登記、工廠登記、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。
例如:食品代工廠、罐頭加工廠或是調理食品公司
2️⃣輸入業:具有商業登記、公司登記、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。
例如:水產進口公司、乳製品進口商
3️⃣餐飲業:具有商業登記、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。
例如:飲料店、火鍋店、麵包店、餐廳、小吃店

未投保罰則

依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47 條規定,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,將面臨以下處罰:

罰鍰

違反投保規定,處新臺幣三萬元到三百萬元罰鍰

停止營業

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

不得重新登錄

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

最低投保保額

非食品業者並無規範最低投保金額,而食品業者,依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13條、《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》,有明文規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的最低投保金額:
1️⃣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:100萬
2️⃣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:400萬
3️⃣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:0元
4️⃣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:1000萬

保障內容

身體傷害

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,具有瑕疵、缺點、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,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,包括體傷、疾病及因而導致之死亡。

「寶林茶室」中毒事件,造成6死27傷,檢方認定分店人員未將拆封粿條冷藏保存、將新舊粿條混裝使用,且氣溫變化大、環境悶溼,食材產生「邦克列酸」毒素致命,面臨受害者團體訴訟,求償2.9億元。

財物損失

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,具有瑕疵、缺點、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,造成第三人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,並包括因而不能使用之損失。

行動電源起火燃燒發生火災,導致財務損失,若是產品本身問題導致,製造商就應負起相關責任並賠償損失。

可附加保障

刑事訴訟費用

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(業務)過失傷害、(業務)過失重傷害、(業務)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而發生之律師費用、必要之訴訟費用。

產品回收費用

被保險產品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,或有發生前述情況之虞,被保險人因而回收所致之產品回收費用。

慰問金

因被保險產品導致第三人發生意外事故,受有體傷或死亡,被保險人前往探視或慰問所支付之費用。

常見問題

1.餐飲業若已投保「公共意外責任險」,是否還需要投保本保險?

因「公共意外責任險」及「公共意外責任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」承保範圍未涵蓋外帶、外賣餐食,所以分為:

僅內用

可不用再投保產品責任險
但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
須加註「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」
且保額須符合食品業者規定

提供外帶

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
且保額須符合食品業者規定

2.已投保產品責任險之食品,是否需要在產品包裝上標示「本產品已
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字樣?

不需要。衛生福利部並未強制要求應標示該字樣,但業者可以自願性標示。如業者自願於產品包裝標示投保金額,建議一併加註「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」等字樣,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,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供之範本,以公司官網或QR code 方式揭露產品責任保險相關理賠訊息。

3.自然人是否也可以投保?

可以。但必須在「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」(俗稱 非登不可系統)完成登錄,並取得登錄字號,詳細登錄方式可參考「非登不可」食品業者登錄完整教學

投保前準備資料

店家名稱

統編/身分證號

代表人資訊

商店地址

連絡電話

經營業務種類

產品名稱

產品年營業額

上年度實際銷售總金額

申報期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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