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給付項目
生育給付
請領資格
1.僅女性可申請
2.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3.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【分娩】定義: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37週以上
【早產】定義: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
給付標準
按被保險人生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
傷病給付
請領資格
1.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
2.不能工作
3.未取得原有薪資
4.正在治療中
給付標準
前三天為等待期,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前後合計共為1年。
平均月投保薪資:住院當月起,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

失能給付
請領資格
1.治療後
2.症狀固定
3.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
4.經保險人診斷為永久失能
5.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
眷屬補助
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,每一人加發金額25%之眷屬補助,最多加計50%。
給付標準
1.符合請領資格,但經評估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。
2..符合請領資格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若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終身無工作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a.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,共計20項。
b.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,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,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%以上,且無法返回職場者。

| 失能等級 | 普通傷病 給付標準 | 失能等級 | 普通傷病 給付標準 | 失能等級 | 普通傷病 給付標準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1200日 | 6 | 540日 | 11 | 160日 |
| 2 | 1000日 | 7 | 440日 | 12 | 100日 |
| 3 | 840日 | 8 | 360日 | 13 | 60日 |
| 4 | 740日 | 9 | 280日 | 14 | 40日 |
| 5 | 640日 | 10 | 220日 | 15 | 30日 |
| 勞保失能給付-眷屬補助資格 | ||
|---|---|---|
| 配偶 | 1.無謀生能力 | |
| 2.扶養子女 | a.未成年 | |
| b.無謀生能力 | ||
| c.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 | ||
| 3.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| a.滿55歲 | |
| b.滿45歲: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 | ||
| 子女 | 1.未成年 | |
| 2.無謀生能力 | ||
| 3.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 | ||
老年給付
請領資格
老年年金
1.年滿60歲,有保險年資
2.特殊工作年資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退保
3.勞保、國民年金年資,合併計算滿15年
老年一次金
1.年滿60歲,有保險年資
2.特殊工作年資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退保
3.勞保、國民年金年資,合併計算未滿15年
一次請領老年給付
98年1月1日前需有年資,並符合年資資格,可選擇請領舊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亦可選擇新制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。
給付標準
老年年金
兩式擇優
1.投保薪資X年資x0.775%+3000
2.投保薪資X年資x1.55%
(投保薪資:最高60個月平均)
依法定退休年齡,早領打折、晚領加碼
展延:延後1年多4%,最多20%
減額:提前1年多4%,最多20%
老年一次金
平均投保薪資X基數
(平均投保薪資:最高60個月平均)
一次請領老年給付
投保薪資X基數
(投保薪資:退保前3年平均)

死亡給付
請領資格
-眷屬身故-
喪葬津貼
被保險人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死亡時
-本人身故-
喪葬津貼
由支出殯葬費之人,請領喪葬津貼
遺屬津貼
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、子女及父母、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、姊妹者。
遺屬年金
-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。
- 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。
- 保險年資滿 15 年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,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。
給付標準
-眷屬身故-
喪葬津貼
父母、配偶死亡:平均月投保薪資x3個月
年滿12歲子女死亡:平均月投保薪資x2.5個月
未滿12歲子女死亡:平均月投保薪資x1.5個月
-本人身故-
喪葬津貼
平均月投保薪資X5個月
無遺屬或遺屬不符合條件:10個月
遺屬津貼
年資<1年:給付10個月
1年<年資<2年:給付20個月
年資>=2年:給付30個月
遺屬年金
保險期間內死亡(勞保63條)
投保薪資x年資x1.55%
最低保障3,000元,遺屬加發25~50%
退保領取失能/老年給付死亡(勞保63-1條)
依失能/老年年金給付標準金額之50%發給
最低保障3,000元,遺屬加發25~50%

| 勞保遺屬年金-遺屬資格 | ||
|---|---|---|
| 配偶 | 1.無謀生能力 | |
| 2.扶養子女 | a.未成年 | |
| b.無謀生能力 | ||
| c.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|
| 3.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| a.滿55歲 | |
| b.滿4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|
| 子女 | 1.未成年 | |
| 2.無謀生能力 | ||
| 3.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|
| 父母/祖父母 | 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
| 受其扶養孫子女 | 1.未成年 | |
| 2.無謀生能力 | ||
| 3.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|
| 受其扶養兄弟姊妹 | 1.未成年 | |
| 2.無謀生能力 | ||
| 3.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|
| 勞保遺屬年金-停發 | |
|---|---|
| 1.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拘禁 | |
| 2.失蹤 | |
| 3配偶 | a.再婚 |
| b.有謀生能力 | |
| c.未滿55歲,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遺屬資格之條件 | |
| d.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| |
| 4.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,不符合遺屬資格請領條件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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